丰田被罚8700万 垄断行为处罚依据是什么?|中欧体育
简介:【丰田被罚8700万】据报,国家反垄断局昨日公布了一则惩处决定书,经许可,原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2月对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实行独占不道德立案调查。经查却又此事。最后,丰田被罚8700万。
那么,法定哪些归属于独占不道德?独占不道德惩处依据是什么?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丰田被罚8700万】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网站消息,反垄断局12月27日公布了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独占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许可,原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2月对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实行独占不道德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做出行政处罚要求。本机关指出,当事人与经销商正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有所不同环节,各自具备独立国家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当事人交易相对人。当事人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版经销商出售商品低于价格的不道德,归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并实行“相同向第三人出售商品的价格”、“限定版向第三人出售商品的低于价格”的独占协议,违背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苛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做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出售价格的限定版,具备较强的约束力。当事人的不道德回避、容许了市场竞争,伤害了消费者利益。首先是回避、容许了品牌内的竞争。
当事人的不道德容许了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褫夺了经销商自律定价权,使资源无法获得合理配置,侵犯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巩固了品牌间的竞争。在汽车品牌经销领域,随着与当事人类似于不道德的积累效应减少,不会显著巩固各汽车品牌间的竞争,最后毁坏汽车市场竞争秩序。
最后是伤害了消费者利益。当事人的不道德使消费者无法享用到因充份竞争而带给的益处,不得不去拒绝接受非竞争构成的价格,分担更高的出售成本,丧失了权利选择权,伤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大力因应调查,否认不存在违背《反垄断法》的不道德,主动排查,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暂停违法行为,并要求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
法定哪些归属于独占不道德?独占不道德,实质上是一种违背竞争法规定的不道德,其目的在于扩展自己的经济规模或构成对自己不利的经济地位。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独占不道德一般指三种经济独占,明确还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协议独占协议; (二)经营者欺诈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备或者有可能具备回避、容许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于。独占不道德惩处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定,达成协议并实行独占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人员机构责令暂停违法行为,充公违法扣除,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仍未实行所达成协议的独占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人员机构报告达成协议独占协议的有关情况并获取最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人员机构可以亦须减低或者减免对该经营者的惩处。行业协会违背本法规定,的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协议独占协议的,反垄断执法人员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注册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消注册。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定,欺诈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人员机构责令暂停违法行为,充公违法扣除,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定实行集中于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人员机构责令暂停实行集中于、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出让营业以及采行其他必要措施完全恢复到集中于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人员机构确认明确罚款数额时,应该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行独占不道德,给他人导致损失的,依法分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许可的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的组织欺诈行政权力,实行回避、容许竞争不道德的,由上级机关责令修正;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反垄断执法人员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明确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许可的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的组织欺诈行政权力实行回避、容许竞争不道德的处置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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